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371号
申请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81779047M。
法定代表人;邓有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4813A。
法定代表人;张万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金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04民初621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0年 10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壹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2900000元,冻结期限为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10月1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陕2020执保1371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210号之一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O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