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优耐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7栋13A-44.45.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642302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20号中港国际B座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4813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怀化优耐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5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银 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邱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