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10021号
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遥遥,系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4元(半费收取),原告已预交,实际由原告延安沙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194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郝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