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2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北路78号新天地城市广场7栋13A-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63967976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20号中港国际B座2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84813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湖南和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2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等收入,本院于2023年2月9日以(2023)湘1202执5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留被执行人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怀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等收入,因该笔工程款暂未达到提取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湘120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银 燕
审判员 周 武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