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3190号
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与兴渭东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市德瑞斯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秦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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