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2执611号
西安市友谊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友谊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友谊彩钢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6638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60828.39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的5559.61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895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2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