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02执恢4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以下简称灿隆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清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小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以下简称圆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陕01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杨 睿
审 判 员 康建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程 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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