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恢38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清元。
委托代理人:寇小彦。
被执行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执行人:西安亮权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杨。
陕西灿隆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权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17378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互联网账户。3、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4、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5、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6、上述执行情况已经依法告知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文
审判员 晏航舰
审判员 白 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