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9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新洲花园A区*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9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圆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