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周希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元存,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胥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解可敬,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其它工商注册、无房产,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甘E6××××、甘XXX、甘ES××××均被本院查封,因无法实际控制而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有“航材”,已依法进行轮候查封。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甘肃法兰克电气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解可敬)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天水太昊航空改装维修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樊江强
审判员  陈 昊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