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5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期限内支付案款1159629.25元及逾期利息,支付执行费139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机构银行存款1173625.2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