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5419号
原告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4号东壕小区。注册号***0000100000915。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10422060691X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瑞通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安市莲湖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西安市碑林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就位于西安市北二环与示央立交东南角的市政馨苑1-6#楼地下车库设备用房消防工程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西安市干道市政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