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封东,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执行人: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封东、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633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共计47586.83元,其中赔偿款46333.8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2元、案件受理费526元及执行费595.01元。剩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