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5民初35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丽丽,系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