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25民初35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甘肃省合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丽丽,系志丹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李世江,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小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同慧荣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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