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定边县王盘山乡沙海军空心机砖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王盘山乡沙海军空心机砖厂,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王盘山乡。
经营者:沙海军。
实际经营者:郝俊财,男,1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怀权,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红,陕西金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
上诉人定边县王盘山乡沙海军空心机砖厂、***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迎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市环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屈海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24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定边县王盘山乡沙海军空心机砖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高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