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陕0112民初196号原告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96号
原告: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建强。
委托代理人焦雅婷。
被告:***,男,汉族。
原告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西安信莱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