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1)陕0111执保56号
申请保全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你与被保全人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陕011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2021年1月16日已足额冻结被保全人华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原因),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在申请立案时将本通知书递交立案窗口,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