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116执691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陕01民终158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795.1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8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元及公告费5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执行中,经本院司法扣划,现从被执行人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账户扣划回本案执行款13321.19元(含执行费98元)。申请执行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办理领款手续。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116执69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4月20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