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418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代理人: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管。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工程科主管。
被告: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号1幢10106室。
法定代表人:白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稳利诉被告西安市建筑工程机械施工公司,陕西建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颜建设
人民陪审员田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