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与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3221民初52号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东方星苑********。

法定代表人:苏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华,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映秀镇中滩堡村二台山>

法定代表人:武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2020年3月2日口头裁定中止审理,根据案情需要该案依法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邱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蒲仕军、人民陪审员朱自力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215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人民币15652.3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质保金人民币348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签订编号为XAFW-RDXT-20180310的《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建设内容为综合布线系统、网络及无线接入系统、背景音乐系统、会议室音视频系统、安防监控系统、门禁及周界防范系统、信息发布系统的设备材料供货及相关的线缆敷设、设备安装、施工及系统调试。(注:综合布线相关的线缆桥架敷设、暗埋穿线管路及接口底盒由地建总包方负责。)项目造价为人民币87449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进场施工,并在工程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交被告验收和使用。双方于2018年9月10日进行了工程项目结算,并出具《结算审定签署表》确认建设工程项目审定结算造价为人民币697000.00元。截至2018年9月14日原告共向被告开具价税合计人民币697000.00元的《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至此原告已全面履行完合同义务。而被告截至2018年6月8日仅向原告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10000.00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87000.00元未给付(其中包含34850.00元质保金)。原告与被告在《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质保期已满(自201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验收和使用之日起至2020年5月27日),且被告未按约定在质保期满后14日内向申请人退还人民币34850.00元质保金。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编号XAFW-RDXT-20180310《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项目造价为人民币874490.00元,付款方式中要求合同尾款在全部系统安装完毕,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成后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95%,原告向被告开具全额建筑安装业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2018年5月28日项目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在《汶川市城市应急体验中心园区智能化系统主要设备移交清单》上签字。2018年9月1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工程项目结算,《结算审定签署表》上载明建设工程项目审定结算造价为人民币697000.00元。2018年5月10日-2018年9月14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共计人民币697000.00元的陕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00元,201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汶川城市体验中心弱电工程预付款人民币230000.00元,2018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汶川城市体验中心弱电工程预付款人民币80000.00元,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0000.00元。

另查明,《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该系统工程免费保修两年,结算总价的5%为质保金(697000.00元*5%=34850.00元),质保期满后,被告在14日内无息退还给原告。该系统于2018年5月28日项目验收合格,质保期即为2018年5月28日-2020年5月27日。质保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在14日内向被告退还人民币34850.00元的质保金。

同时查明,《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了违约责任,原告未按时付款,每延期一天,罚合同总额的1‰。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身份信息,《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书》《汶川市城市应急体验中心园区智能化系统主要设备移交清单》《结算审定签署表》《陕西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凭证/回单》等证据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汶川应急体验中心弱电系统建设工程项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定进场施工,在工程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交被告验收和使用,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人民币410000.00元,还有人民币252150.00元的工程款至今未支付,且该工程已过了质保期,被告也未向原告退还质保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52150.00元及退还质保金人民币34850.0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违约损失人民币1565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院认定违约损失应以25215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252150.00元及违约损失金(违约损失以252150.00元为基数,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人民币34850.00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9.00元,由被告汶川耕新教育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毅

审 判 员  蒲仕军

人民陪审员  朱自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