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1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关南街卧龙小区3号楼3-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45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西安方维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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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常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