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006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10月12日,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村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星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222239658Q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办三星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升,1960923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英俊,1973610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韩晓红,女,蒙古族,生于1971年3月25日,高中文化,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第三人: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41
法定代表人:孙军荣,19731013系该公司物业经理。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住所地:韩城市XX路XX路XX基地XX楼。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韩晓红、韩城市万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92元,减半收取53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胜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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