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城市金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7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韩城市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韩城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韩城市XXXXXX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6元,减半收取3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雷  萍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薛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