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与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621民初19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某甲,女,1992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原告女儿。
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29。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呼某某,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延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伙食补助费3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720元,共计299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应原告弟弟房某乙之约在他分包的框架工程上做帮工,每日工资200元。2021年4月8日,被告的项目经理呼某某让原告在工地干小工活,4月9日原告往井坑里灌水泥时被告铲车将原告的右脚辗轧,致原告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延长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足第一跖骨基底部骨折;2、右足舟骨骨折;3、右侧外踝下缘撕脱骨折。医院行踝足托支具外固定术,建议卧床休息1个月,医疗费由被告项目经理呼某某支付。事故发生后,原告未要求住院,在家卧床休息1个月,后举双拐行功能恢复锻炼2个月,后去掉拐杖锻炼步行走路,至今行动不便,不能负重,给生活、工作带来严重影响,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原告在治疗期间,被告项目经理呼某某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建筑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受雇于答辩人,干活过程中受伤,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依法计算,原告受伤后垫付3000元生活费及全部医疗费,赔偿时应当扣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受雇于被告在工地做小工,2021年4月9日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伤,后被送往延长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诊断为:1、右足第1跖骨基底部骨折;2、右足舟骨骨折;3、右侧外踝下缘撕脱骨折,医嘱建议踝足托支具外固定,卧床休息1月。医疗费被告已全额支付。经本院委托2022年5月13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中恒司鉴所【2022】临鉴字第3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花费鉴定费720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垫付生活费3000元。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受雇于被告干活时受伤,原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其本身没有过错,故其各项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诉求的伙食补助费因原告未住院治疗本院不予支持;经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1620元,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垫付款项赔偿时依法予以扣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6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梁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都艳旦
附表
法院认定案涉部分单位:元
序号
损失项目
认定数额
计算依据
1
营养费
2700
90天×30元/天
2
误工费
12000
120×100元/天
3
护理费
6000
60×100元/天
4
鉴定费
720
鉴定费票据
5
交通费
200
酌情认定
6
共计
2162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