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吴行业与延长建筑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1民初29号 原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长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 被告:延长某某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29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七里村镇城西街 诉讼委托代理人:***,延长县148法律服务所 被告:***,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延长县。 第三人:***,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延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延长某某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延长某某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自愿提出撤回对延长某某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第三人***,***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延长某某工程股份合作制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 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