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5民初1650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
被告:志丹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志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62543655512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被告:陕西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696162X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0年2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殿市,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
被告:**有,男,汉族,1971年6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迎宾路与鑫德东路口烟草公司家属楼8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1********。
原告***诉被告志丹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陕西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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