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881执3644号
神木市锦界镇荣发架材租赁站、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锦界镇荣发架材租赁站与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19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21)陕0881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神木市锦界镇荣发架材租赁站返还租赁物,支付租赁费,支付违约金130072.71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538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以118万元支付神木市锦界镇荣发架材租赁站处理本案,执行费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款项兑现完毕,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