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高新产业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广西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10284号之一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南宁市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995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科路17号高新区富通电子产品物流园第三层部分(3-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广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4元(原告已预交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余款3894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 2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