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5865号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28号中国一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995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
发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