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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7民初5865号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滨河路28号中国一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9953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壮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 发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