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186号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住南宁市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大楼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王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科路8号电子产业园2号楼7楼705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男,壮族,1984年3月28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广西王钻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5元(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已预交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负担。余下290.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南宁新技术产业建设开发总公司。
审 判 长 滕 彬
人民陪审员 陈 涛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