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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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9)陕0304民初2100号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千河桥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20。法定代表人:王印生,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维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法定代表人:王向文,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维刚,公司职员。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2019年8月28日,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14元,减半收取,实际收取2107元,由被告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奋强 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田丽莎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