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222执263号
陈某功:
陈某功与王某、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3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某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支付水泥款及借款共计182636元,支付逾期银行利息分期计算合计为34832.5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620元,保全费187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同意本院冻结、划拨其实际经营的宜君县彩云建筑工程队在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2041101201000015951银行账户的存款225187.55元,用以履行本案义务,其中向陈某功支付221958.5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22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222执26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1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