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

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辖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

法定代表人:王向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

上诉人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9民初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此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而认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可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相对应,即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仅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不应任意扩大适用。本案中,***的起诉,并非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诉,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从而认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9民初8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引起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本案中,引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纠纷的建设工程位于陕西省白河县,白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来刚

审 判 员 黄 侠

审 判 员 冉 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伟

书 记 员 张 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