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222执保26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宜君县宜阳街道办事处教场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22219630505XXXX。
被申请人: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银州镇福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向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杨家沟镇管家咀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20529X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陕0222民初339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陕西省米脂县向文路桥有限公司在宜君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的工程款270000元或冻结、查封**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或相当于270000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