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22执1210号
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8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763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08元、保全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2912账户内款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将已冻结账户中83022.35元扣划至本院案件专户,于2019年9月27日将案件款76330元及利息3440.35元共计79770.35元向申请人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同时转本案执行费1044元,(2018)陕0822民初1921号案件受理费1708元、保全费5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府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2执121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