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7588号
原告: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593339877Y。
法定代表人:张奥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294号3幢1单元10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63064X。
法定代表人:曹继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神木市神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