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822执12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同意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755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4X。
法定代表人:曹继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首一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12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2912账户内存款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执行人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2912账户内资金83022.35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XXXXXXXXXXXXXXXXXX3-007929内。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XXXXXXXXXXXXXX291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