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榆民初字第00145号
原告***。
被告***。
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继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金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