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822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美好家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者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