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8执135号
**、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杨帆、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民终7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承包费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3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750.00元支付标的款并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执行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928执1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2月20日结案。
案件执行费4400.0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