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从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美好家园。
法定代表人朱锦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陕0822财保71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朱从善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现申请人已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据法律规定,应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朱从善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