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财保71号
申请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朱从善,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美好家园。
法定代表人朱锦锋。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陕西惠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161195元,并提供登记在朱从善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161195元,并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119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朱从善名下的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陕KXXXXX),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