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异79号
申请人: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拓路。
法定代表人:郭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学,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陕西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王立民,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朱锦锋,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振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飞,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刘建成,男,196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在执行(2017)陕08执173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飞、刘建成执行证书一案中,申请人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将(2017)陕08执17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其提交证据:(2020)陕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编号中长资(陕)合字号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含分户转让债权清单)、2020年7月22日淘宝网络公司出价8010万元、2020年8月6日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6)榆证执字第号执行证书。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称:我公司认可债权转让的事实,诚达诺德总共受让11户总金额8010万元,其中就包括本案的金华建筑。
本院查明,2016年11月2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圣邦实业有限公司、王飞、刘建成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由榆林市公证处作出(2016)榆证执字第282号执行证书。2018年4月18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签订了中长资(陕)合字号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并在陕西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获得变更成为强制执行申请人。2020年7月29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中长资(陕)合字号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含分户转让债权清单),将该户债权项下的相关权利、权益、利益、收益转让给诚达诺德,后于2020年8月6日在陕西日报刊登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诚达诺德继而成为合法债权人。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购买债权后,向榆林中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由榆林中院作出(2020)陕08执异69号执行裁定成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其所具有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成为强制执行申请人后,其又将受让来的债权出售于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中长资(陕)合字号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并附有分户转让债权清单及报纸刊登公告,且支付债权售价款项。故而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为本案新的债权主体并具有合法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法律身份及地位。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裁定如下:
变更陕西诚达诺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霍 韬
审 判 员 周利娥
审 判 员 李文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甜甜
书 记 员 白致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