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3民初310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石泉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9936450L。

法定代表人:朱锦锋,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永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 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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