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民辖终1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街道南二环东段208号A座16层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4834P。
法定代表人:闫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叉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6238X5。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202民初1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上诉人与**在履行内部承包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并且双方达成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为甲方所在地法院,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起诉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该协议书中约定了工程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工期、造价,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在阜阳市颍州区,故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协议书中虽然对管辖法院作了约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阳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 玉
书 记 员  胡天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
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