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1375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李锐(实习),安徽华汉众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东段208号A座16层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1574834P。
法定代表人:闫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清路与广颍路交口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5846238X5。
法定代表人:吴超,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市城南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