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陕西秦万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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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4执340号   
 
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院依据咸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第190号裁决书。在执行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延期违约金3633222.77元、仲裁费9275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3759671.77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39069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执3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11月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