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沂葆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11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付大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南坊街道办事处东南曲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凤权,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再审申请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金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临罗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临沂金港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庭审前,***和公司给申请人出具证明一份,在证明中承认该笔欠款与申请人无关,并承诺不向申请人追交该笔欠款。在原审中,***和公司未向法官作出说明,违背了诚信原则,法院的判决未显示公平。请求撤销(2009)临罗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对案件重新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陆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