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山东城投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民初359号
原告: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段有义,董事长。
原告: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清河路交汇处新鼎泰市场**
法定代表人:付大然,董事长。
上列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博兴,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城投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牛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傅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与羲之路交汇西南角/div>
法定代表人:傅侵迪,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沂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城投开元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街道傅家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由原告临沂市东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万法宝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季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