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129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尚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天津路交汇金猴北城名居**;电话:185××××5299。
被执行人:**,男性,197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临,住临沂市兰山区/div>
被执行人:郑利云,女性,196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临,住临沂市兰山区/div>
被执行人:左元芬,女性,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临,住临沂市兰山区/div>
被执行人:临沂欧瑞金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74158733E,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凤仪街**。
被执行人:临沂市金利达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99220-9,住所,住所地河**东兴路北段div>
被执行人: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746591046X,住所,住所地临沂市海关路**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尚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利云、左元芬、临沂欧瑞金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临沂市金利达经贸有限公司、临沂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已达成执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312执12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健
审判员 刘成宝
审判员 高冠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靖美玉